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2024年12月26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审议批准,
2025年1月3日共青团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全面从严管团治团,健全民主集中制,完善团内选举制度,增强基层团组织政治功能,提升基层团组织组织力,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企业、农村、机关、学校、医院、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团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团支部)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 团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大、中学校学生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1年,其他每届任期3年。团的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至5年,一般与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保持一致。
第四条 团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其中,团的支部委员会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其他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五条 团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团员人数在200名以上或者所辖团组织驻地分散的,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团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六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党组织安排在团内担任职务或从事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团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团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等团员权利。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或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应当中止其在团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七条 党组织、团组织提名为团的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团员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在团内有被选举权。
第八条 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选举人、被选举人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产生
第九条 团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规定,具有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团员意志。
第十条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5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具体名额由召集团员代表大会的团组织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团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所辖团组织数量、团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优化代表结构,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
大型企业、高等学校等召开团员代表大会,其二级企业、直属单位团组织等隶属其他地方或者单位团组织,且团员人数较多的,可以适当分配一定代表名额。
第十一条 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第十二条 代表产生的主要程序是:
(一)从团支部开始推荐提名。根据多数团组织和团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
(二)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沟通,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审核把关,可以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三)选举单位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团员代表大会的团的基层委员会审查。
(四)选举单位召开团员大会或者团员代表大会,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
第十三条 上届团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当向团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产生
第十四条 团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必须铸牢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自觉践行群众路线、树牢群众观点,培养担当实干的工作作风,涵养廉洁自律的道德修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和结构合理的要求提名。
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团的基层组织,其委员候选人的条件,根据有关要求,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
第十五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第十六条 团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团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团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在团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团的基层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团员大会的,由上届团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团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团员酝酿确定候选人,提交团员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团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团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团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团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团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新选举出来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酝酿提名,也可以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团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团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团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九条 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会,其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二十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应当召开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补选。补选后委员会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该级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总数。
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认为有必要时,经过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可以调动或者指派团组织的负责人;确有必要的,应当提级研究、办理。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
第二十二条 团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出席上级团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
团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采用等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召开团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团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团支部书记主持。确有必要的,由上级团组织商同级党组织确定人员主持。
召开团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团的委员会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团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召开团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1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团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1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四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团组织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团员大会或者团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选举人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团员或者代表中推选,经团员大会、团员代表大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七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代表和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按照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写。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选举现场的团员或者代表,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后,可采取适当形式进行投票,但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八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九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将投票人数、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数。
第三十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当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三十一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或者大会主席团决定,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三十三条 被选举人得票情况,包括得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预选时由监票人向上届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报告,正式选举时由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
第三十四条 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
当选的团员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其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当选的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照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五章 呈报审批
第三十五条 召开团员大会或者团员代表大会的请示,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审批;确有必要的,应当提级审批。召开团员大会的,一般提前1个月报批;召开团员代表大会的,一般提前2个月报批。
请示的内容包括:
(一)召开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主要任务及议程;
(三)代表的名额、构成意向及产生办法;
(四)下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及产生办法,书记、副书记人数及产生办法;
(五)需要报请同意的有关候选人建议名单;
(六)筹备召开会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选出的委员,须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备案;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确有必要的,应当提级审批。
属于同级党组织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之列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党的组织部门办理任职手续。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坚持党对团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团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
落实全面从严管团治团责任,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跑风漏气等非组织行为,严防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破坏选举,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上级团的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九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团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相关的团员和团的干部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的团组织及其负责人进行问责;是党员的,应向其所在党组织如实反映相关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选举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办法,经团员大会或者团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团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根据本条例的精神作出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共青团中央基层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21日共青团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同时废止。此前已制定印发的团内规章,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印发《关于在新时代新征程高校思政课建设中进一步发挥共青团作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青联发〔20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教育厅(教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全国税务团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对学校思政课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共青团在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守正创新推动高校思政课建设内涵式发展,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制定《关于在新时代新征程高校思政课建设中进一步发挥共青团作用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2024年12月19日
关于在新时代新征程高校思政课建设中
进一步发挥共青团作用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对学校思政课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共青团在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守正创新推动高校思政课建设内涵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育人、实践育人、文化育人、网络育人等优势,把牢政治方向、突出实践导向、遵循育人规律、坚持同向同行,不断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积极探索思政课建设新路径与内涵式发展新模式,教育引导青年学生立报国强国大志向、做挺膺担当奋斗者,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青春力量。
到2029年,共青团参与思政课建设的路径、方法有效拓展,效果不断显现;第二课堂活动与思政课实践育人的协同机制进一步优化;共青团支持青年思政课教师发展的贡献度显著提升;共青团在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强化。
二、推动共青团工作有机嵌入思政课教学主渠道
1.建立共青团参与思政课备课教学工作的长效机制。各级团组织发挥共青团贴近学生优势,精准聚焦于学生切实关注的新动态、真问题,结合地域特点、学校性质、专业差异,广泛收集整理学生学习、生活中的思想困惑、难点问题以及社会实践后的认识变化,建设青年学生关注热点问题库,为思政课备课提供精准学情支持。高校团委会同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政部)建立本校思政案例库,讲好新时代青年故事,用身边事启发教育学生、用身边成就引领激励学生,不断提高思政课的针对性和吸引力。支持高校团干部常态化参与思政课集体备课、学情分析、教学设计等教研活动。
2.发挥团组织在思政课学习中的促进作用。高校团委建立团学骨干、“青马工程”学员名单与思政课教师共享机制,团学骨干要带头认真学习思政课,积极协助思政课教师组织小组研学、课堂辩论、汇报展示等课堂实践,将思政课成绩作为发展团员、推优入党的重要参考,有效汇聚“老师用心教,学生用心悟”的良好氛围。围绕学生关注的热点话题,高校团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学习交流、主题团日、团课等活动,触碰思想、深化认识,用好《习近平与大学生朋友们》第一、二卷等鲜活教材,持续挖掘新时代党的青年事业重大成就和生动故事,不断丰富教学内容。
三、加强共青团实践育人与思政课教学内容精准衔接
3.推动共青团高质量参与思政课实践教学。高校团委发挥团组织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相结合优势,按照《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标准》、《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标准》关于思政课实践教学的要求,加强与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政部)、教务部门等协同,参与制定思政课实践教学大纲、发布调研课题、加强过程指导、评审实践成果、认定实践学分等。探索在有条件的高校建立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政部)和团委联合开设实践思政课的协同机制,在学分、师资、经费等方面予以支持。
4.增强共青团实践育人与思政课的耦合性。高校团委全面梳理并优化实践育人项目,加强全流程设计与专业化指导,突出“三下乡”、“返家乡”、“青年实干家计划”、西部计划等项目的思政引领力。依托“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红色专项”,鼓励学生以赛促学,将思政理论和社会实践相结合。把“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作为团组织发挥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主力军作用的重要载体,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将其纳入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不断拓宽共青团实践育人的覆盖面。
5.共享“青”字号思政课实践教学资源。高校团委与党政机关、科研院所、城乡社区等结对共建实践教学阵地,组织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丰富思政课实践教学场景。注重运用新时代伟大变革成功案例,充分发挥红色资源育人功能,打造“场馆里的思政课”、“行走的思政课”,推出一批实践教学体验资源。
四、发挥共青团作用有效拓展育人空间和阵地
6.巩固深化思政课教学效果。高校团组织积极推动“青年学生读书行动”、“中华经典诵读工程”,依托学联学生会组织广泛开展“青春年少好读书”活动,组织重点研读习近平总书记著作集、重要讲话单行本、论述摘编、学习读本、辅导材料、思想研究和用语解读类作品、案例选等,进一步加强青年学生的理论学习与思想引领,不断深化学生对思政课教学内容的理解和认同。
7.拓展网络思政育人成效。坚持全团联动、原创生产、平常叙事、青年主体,发挥共青团新媒体矩阵优势,持续推出贴近当代青年学生的原创性网络思政精品。高校团委积极开展校史、校情、大师剧等网络传播活动,用好网上团课、主题宣讲等理论学习品牌,持续打造“青春为中国式现代化挺膺担当”主题宣传,在网络空间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
五、协同加强青年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
8.助力青年思政课教师提升实践素养。发挥共青团组织优势,构建青年思政课教师实践锻炼工作体系,建立优秀青年思政课教师担任校内外挂兼职团干部机制,将挂兼职锻炼(六个月以上)、实践经历作为职称晋升的重要参考。共青团中央、教育部组织实施青年思政课教师人才培养专项,遴选一批有经验、有能力、有意愿的青年思政课教师,结合研究方向和教学内容就近就便到地方基层、行业系统团组织实岗锻炼,进一步丰富、提升青年思政课教师的实践经验与能力。支持青年思政课教师担任“青马工程”、学生社团、社会实践指导教师,充分发挥思政课教师理论指导优势和共青团实践育人优势。将参与一线学生工作、指导团学活动等计入思政课教师工作量。
9.推动团干部和青年典型上讲台讲思政课。建设专兼结合的青年思政课教师队伍,省级团委、各高校广泛吸纳团干部、青年典型等分级分类建设思政课师资库,库内师资每学期至少进高校讲一次思政课(辅导报告)。动态调整思政课师资库名单,定期梳理学校需求清单,加强供需匹配、提升教学效果。加强对团干部、青年典型的政治教育和理论培训,增强理论素养和宣传阐释能力。
10.促进青年思政课教师职业发展。积极吸收青年思政课教师参与党的青年工作相关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在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发展课题中予以定向支持。支持青年思政课教师在《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中国共青团》、《中国青年研究》、《中国青年社会科学》等团属期刊发表优秀研究成果。开设“青马工程”高校青年思政课教师专项班,培养复合型思政课教师队伍。依托“青年实干家计划”,推动马克思主义理论等相关专业研究生,到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基层教育部门等开展实践锻炼,树牢教育报国大志向,打牢教书育人基本功。
六、组织实施
各省级团委要将推动思政课内涵式发展作为共青团在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中发挥主力军作用的重要内容,每年专题研究部署、定期总结分析、完善工作措施、持续落实落细。各级教育部门对学校进行党建工作、办学质量、学科建设等评价中,要将共青团参与思政课建设成效列为重要观测点。各高校团委要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院(系)的沟通协同,明确在思政课建设中的职责任务、工作接口和实施方式,注重工作实效,防止形式主义。鼓励各地各校结合实际探索创新共青团参与思政课建设协同机制,中管高校、中央部委属高校、“双一流”高校、“双高计划”高校、各级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所在高校要带头落实,推出优秀案例,及时总结推广。